来源:网络更新时间:2026-06-25 09:16:05点击:
面试时自称“技术高超”,上岗后却被发现难以胜任——试工半日后即被“辞退”,求职者认为“试工”等同于“用工”,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这一诉求合法吗?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件回顾:面试信心满满,上岗半小时露馅
2025年2月,小张到某服装公司应聘裁床裁剪岗位。面试时,小张对自己的技术信心十足,次日公司便安排其上机操作。然而,工作仅半小时后,公司发现小张操作状态不佳,便向其转账50元,让其离开。当日下午,小张再次来到公司,坚持要求完成一天的裁布工作。
为避免冲突,公司同意了小张的请求,并承诺无论当天工作情况如何,都将按照同岗位标准支付一天报酬。当天工作结束后,公司向小张支付了320元,并明确告知其“以后不用来了,当天只是试工”。
事后,小张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已实际用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95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小张的主张。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两级法院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小张与服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需向小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500元。小张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争议:半天“试工”算不算建立劳动关系?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法官谢小敏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通过审查以下要素综合判断:
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无进行实质用工管理;
报酬领取情况是否反映持续性用工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服装公司招聘的裁床裁剪岗位要求劳动者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基于行业特殊性,公司在正式录用前要求短暂试工,以检测、评估应聘者是否符合岗位技能要求,具有合理性。
试工半小时后,公司发现小张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经协商后让其离开并支付试工报酬,这一做法也具有合理性和可信性。
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劳动关系成立
法官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与小张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足以证明公司对小张进行了实质性的用工管理。公司向小张支付的370元(50元+320元)属于试工一天的合理报酬,而非持续性劳动关系的工资支付。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服装公司无需向小张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官提醒:法律上没有“试工期”这一说
谢小敏法官特别提醒,法律上并没有“试工期”“试岗期”这一概念。用人单位应规范招聘流程,如需考察劳动者能力,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依法约定“试用期”、考核标准和录用条件等内容,并在用工之前通过《试用期考核告知书》等形式,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要求。
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
对于求职者而言,法官也给出了三条务实建议:
入职时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薪酬待遇、试用期等关键条款;
注意留存证据,包括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
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需建立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之上。
典型意义:厘清“试工”与“用工”的法律边界
本案的判决,为招聘实践中常见的“试工”行为划出了一条清晰的法律边界——一次性的、以技能评估为目的的短暂试工,并不当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用工”和“劳动关系”。但这也同时提醒用人单位:若试工超出合理范围、持续时间较长或形成持续性管理与报酬支付,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进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灵活用工日益普遍的今天,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行事——企业规范流程,劳动者保护自己,方能在劳资关系的灰色地带中守住各自的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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