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5-28 09:43:33点击: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发生一起典型的“开门杀”交通事故。董某驾驶小客车沿公路行驶时,坐在副驾驶的杜某提出要下车,董某便将车停靠在非机动车道上。不料,杜某打开车门的瞬间,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恰好经过,避让不及,直接撞上车门。事故导致电动车损毁,潘某被撞飞,全身多处骨折。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员董某与乘客杜某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据了解,涉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在协商赔偿过程中,董某等人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保险公司提出异议,依据公安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驾驶员与乘客各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由乘客造成的损失,因此仅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因几方协商未果,潘某将杜某、董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开车门时未谨慎观察,其行为直接造成潘某损伤,理应承担责任。与此同时,驾驶员董某对车辆行驶及停车位置具有实际控制力,其在杜某开车门前未尽到充分提醒义务,其行为与杜某的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进一步指出,机动车驾驶人与乘客之间的责任分配属于内部关系,不能以此对抗被害人,也不影响保险公司对事故全部损失的赔偿。对于保险公司主张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50%责任比例赔付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潘某32万余元,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杜某与董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总额共计40余万元。
日常生活中,“开门杀”事故时有发生。乘车人与驾驶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分配、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未来裁判标准将更加明确。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于2026年6月30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当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由乘车人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完)